导读

目前,保健食品的原料主要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进行选择。陆续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表明,保健食品原料将更加明确。
目前,保健食品的原料主要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进行选择。陆续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表明,保健食品原料将更加明确。
目录
保健食品原料
普通食品原料
保健食品原料法规
保健食品原料使用规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原则
保健食品原料
真菌类 益生菌类 核酸类 氨基酸螯合物 微生物发酵 褪黑素 大豆磷脂 芦荟 蚂蚁 甲壳素普通食品原料
酶解蛋白质类保健食品原料法规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征求人参提取物等九种保健食品原料技术要求意见的函 食药监许函[2011]29号
保健食品原料使用规范
- 甲壳素保健食品注册
- 甲壳素原料的脱乙酰度检测报告。
- 蚂蚁保健食品注册
- 1.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蚁种鉴定报告,并需提供蚂蚁原料来源证明;2.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蚂蚁品种为拟黑多刺蚁、双齿多刺蚁、黑翅土...
- 芦荟保健食品注册
- 1.省级以上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芦荟品种鉴定报告;2.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的芦荟品种为库拉索芦荟和好望角芦荟。其他芦荟品种应按有关规定,提...
- 大豆磷脂保健食品注册
- 大豆磷脂原料的丙酮不溶物和乙醚不溶物含量检测报告。
- 褪黑素保健食品注册
- 1.褪黑素原料的检测报告,其纯度应达到99.5%以上;2.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中应注明从事驾驶、机械作业或危险操作者,不要在操作前或操作中食...
- 微生物发酵保健食品注册
- 1.菌种来源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2.菌种的毒力试验报告;3.菌种的安全性评价报告;4.国内外该菌种用...
- 氨基酸螯合物保健食品注册
- 1.明确的产品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性质,配体与金属离子之比、游离元素和总元素之比;2.氨基酸螯合物定性、定量的检测方法(包括原料和产品...
- 核酸类保健食品注册
- 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明确所用核酸的具体成分名称、来源、含量;2.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的科学文献依据;3.企业标准中应明确标出所用核...
-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注册
- 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 真菌类保健食品注册
- 1.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菌株号。菌种的属名、种名应有对应的拉丁学名;2.菌种的培养条件(培养基、培养温度等...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 国家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该名单未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非法添加物质。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2...
- 已使用保健食品原料名称目录(第一批)(...
- 车前子壳 PLANTAGINIS TESTA葛花 PUERARIAE LOBATAE FLOS枸杞子油 LYCII FRUCTUS OLEUM瓜拉那...
- 已使用保健食品原料名称目录(第二批)(...
- 吡哆醛 Pyridoxal 丙酮酸钙 Calcium pyruvate 二十八烷醇 Octacosanol 果葡...
-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
-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
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原则
- 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 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 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